时间:2024-08-19 15:33 来源: 责任编辑:m
【编者按】“公共利益”和“仲裁保全”,是仲裁领域中经常要讨论的话题,常说常新。
在2024年4月29日举行的“‘迎五四青年节’仲裁交流会”上,来自高校、法院、公司、律所、仲裁机构的多位仲裁界专家学者就这两个问题进行研讨交流。
此次交流会以加强青年仲裁人才培养、活跃仲裁青年业务交流、服务仲裁青年成长、支持青年积极参与仲裁事业为目的,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,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、北京仲裁委员会、天津仲裁委员会协办,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、君合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。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现将诸位嘉宾的发言主要内容整理刊出,以飨读者。
发言要点
1. 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》(《保全协定》),在2019年9月26日在内地通过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颁布,于2019年10月1日在内地和香港同时生效。根据《保全协定》的要求,如果仲裁地在香港,仲裁机构为《保全协定》中所列的仲裁机构,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(hkiac)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、或国际商会仲裁院-亚洲办公室等,则申请人可以根据《保全协定》向内地法院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中的保全措施,包括财产保全、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。
2. 2023年底,港仲处理105宗申请(99项财产保全/4项行为保全/2项证据保全);获得内地法院裁定70项(其中66项支持/4项驳回)。当然,其中的问题是,港仲有35宗转递的保全申请,并没有得到内地法院的回应。
3. 我个人处理了三宗根据《保全协定》进行的财产保全申请,包括北京、上海和南方某城市。就北京法院和上海法院的处理时间而言,一般在收到申请后1-3个月内可以做出保全裁定,例如冻结股权或查封银行账户。其中两宗申请发生在疫情期间,但整体上看,该等申请的渠道通畅,法院效率较高,这当然也离不开律师投入时间跟进流程,与法院及时沟通。
4. 但在最近一次申请中还是遇到了问题。仲裁案件源于一起投资纠纷,其中申请人根据股权回购条款,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,合同适用香港法。申请人根据《保全协定》向南方某市中院申请财产保全(仲裁后保全)。但该中院的态度是虽然《保全协定》是司法解释,但其收到最高院对被申请人进行“集中管辖”的通知,后者属于法院系统内的密电通知,针对一些“大到不能倒”的大型民营企业,其尚未申请破产程序,但通过通知的形式,确认管辖法院,以及原则上在保全/执行上要求地方中院采取慎重态度。据此,该中院没有立案,也没有就此决定出具任何书面文书。
5.之后,申请人也尝试过国际商事法庭的“一站式”法律服务,但得到的回复是该案标的额不到人民币3个亿,因此不属于“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”范畴。
6.个人认为,值得商榷的是:a 地方中院收到材料后以“通知”为理由不推进程序,不立案,在态度上采取“一刀切”,而《保全协定》本身并没有赋予申请人要求地方中院进行“上报”的权利;b 就国际商事法庭“一站式”保全方式而言,依据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司法解释第14条及其修订内容看,可以裁定保全的标准不仅局限于“标的额在3亿人民币以上”,还有另一个标准,即“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案件”。建议国际商事法庭综合考虑案情,而不单单只是凭借案件标的额来判定是否具有“重大影响”。